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局各处室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信息的收集整理等相关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及执法信息平台建设。
第五条 以下民政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公示: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执法人员和依据;
(二)委托及受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范围、幅度、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姓名(名称)、许可决定;
(五)行政强制依据、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事实与理由、结果;
(六)行政给付依据、种类、数额、标准、程序、结果;
(七)行政确认依据、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
(八)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依据、程序;
(九)行政裁量标准;
(十)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
(十一)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权利;
(十二)行政执法机关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
(十三)举报投诉方式、途径和受理反馈程序;
(十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八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九条行 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单位网站公示;
(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公示;
(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印发公示册、公示卡、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处室或单位进行说明、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